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标识和证书式样由全国评定委员会统一设计。百佳示范服务区的标识和证书,由全国评定委员会制作与核发。优秀和达标服务区的标识和证书,由省级评定委员会按照规定式样和要求制作与核发。服务质量等级标识须置于服务区最明显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