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服务质量等级初步评定结果全部产生后,由全国评定委员会统一汇总,并通过交通运输部网站集中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1个月。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服务区,由全国评定委员会组织命名和授牌,并通过媒体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