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评定等级的服务区,应严格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整改意见实施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并保持1年时间后,可重新申请等级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