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方法 第十五条 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2015年) 第十五条 第四章 评定程序及方法 第十五条 省级评定委员会于评定年份的8月31日前,开展考核或检查,并结合日常明查暗访和公众满意度调查情况,评定优秀、达标和不达标服务区,并将评定结果报送全国评定委员会备案。对申报全国百佳示范服务区的,省级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全国评定委员会核查评定。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