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中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出修改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二) 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邮政业务范围,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为依据,具体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 (三) 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作出修改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作出修改
五、 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决定(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0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199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