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三)

(三) 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邮政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听取邮政企业、用户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