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将第二条第四款修改为:“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以合理的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