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年) 一、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条修改为:“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