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2009年) 发布机关 地震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中各项地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中小学校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 第二条 校舍安全工程中的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中小学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遵守本指南。 第三条 校舍安全工程中的地震工作除遵守本指南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第四条 现有校舍场址的地震安全排查、新建校舍的选址应进行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第五条 断层及地震地质灾害的调查与评估,应以收集场址及其外延5公里范围内已有的地震、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工作。 第六条 当校舍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存在活动断层时,应给出断层的准确位置、规模和活动性,对隐伏活动断层,还应给出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并综合评价断层地表错动特征及其对校舍… 第七条 校舍场址地震地质灾害调查与评价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第八条 校舍场址应避开活动断层通过地带。避让距离根据断层的活动特征和上覆土层厚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第九条 校舍场址应避开潜在地震滑坡、崩塌、塌陷地带,并根据灾害影响范围确定避让距离。 第三章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指导思想,以增强学生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学生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和防震避…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当遵循主动、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管理,地震部门提供指导和服务,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地震等部门应提供宣传教育材料,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制定相关政策和要求,明确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考核内容,并为学校开展宣传教育和演练提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列入教学工作计划,积极提供、创造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的条件,不断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宣传教育水平与实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条件建设成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其场址要求及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中国地震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