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2009年) 第三章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教育部门负责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的管理,地震部门提供指导和服务,学校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