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2009年) 第四章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200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有条件建设成为应急避难场所的学校,其场址要求及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GB21734—2008《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的规定。 第十六条 本指南由中国地震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