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十条 保险公司在大病合同初始确认日,应当进行风险测试,判断是否承担重大保险风险,进而在会计处理上确定属于受托管理合同还是保险合同。 第一节 受托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大病保险业务合同的实质判断合同性质,无论合同是否设立风险调节机制,若保险公司不承担重大保险风险的,应当按照受托管理合同进行核算。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受托管理合同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资金来源确认应收、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受托管理合同垫付资金。对于特殊情况下发生垫付资金的,应将垫付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收到大病保险业务资金时,相应冲减“其他应收款”。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取得的大病保险业务受托管理资金应当计入代理业务负债,从受托管理资金支付相关给付应当冲减代理业务负债。 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合同约定受托管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归属于受托管理资金的,该利息收入应当直接计入代理业务负债。受托管理合同单独约定了保险公司应支付受托管理资金结算利率…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管理费金额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相应增加保险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实际收到管理费时,相应冲减其他应收款。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设立风险调节机制的,实际收到的投保人划转的大病风险调节基金,或实际向投保人划转的大病风调节基金,也应计入本期代理业务负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与投保人协商厘定保险费率,并按照保费收入确认原则予以合理确认。对于尚未收到保费资金的部分,确认为应收保费。 第十九条 大病保险合同约定考核保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费收入确认原则判断是否应当记入当期保费收入。最终确定金额与估计金额的差异,应当记入确定期间的保费收入。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风险调节机制进行会计处理,如需返还保费,应当冲减当期保费收入;如可收取追加保费,应当确认为当期保费收入。保险公司至少应在年末对应收取或… 第二十一条 大病保险合同不得提取长期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二条 对保险期间为自然年度的大病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年末不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在报告期末对未了赔付责任计提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准备金时应充分考虑大病保险项目的个性化特征,同…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按保监会要求对未决赔款准备金定期进行回溯检验。通过比较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分析前期准备金评估的假设、方法与流程的合理性,以此发现问题并在后…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