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受托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受托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管理费金额确认其他业务收入,并相应增加保险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实际收到管理费时,相应冲减其他应收款。 若管理费约定不明确的,保险公司应按合理方法予以确认,最高不得超过约定费用率及利润率上限。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