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与投保人协商厘定保险费率,并按照保费收入确认原则予以合理确认。对于尚未收到保费资金的部分,确认为应收保费。 第二节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