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在报告期末对未了赔付责任计提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评估准备金时应充分考虑大病保险项目的个性化特征,同时结合与政府约定的理赔规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