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受托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受托管理合同的会计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受托管理合同垫付资金。对于特殊情况下发生垫付资金的,应将垫付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收到大病保险业务资金时,相应冲减“其他应收款”。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