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得为受托管理合同垫付资金。对于特殊情况下发生垫付资金的,应将垫付金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实际收到大病保险业务资金时,相应冲减“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