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三章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数据标准,保证会计信息系统输入、处理、输出等各环节的会计数据质量和可用性,夯实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基础。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便捷的电子原始凭证获取渠道。鼓励单位通过数据交换、数据集成等方式,实现电子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的自动采集和接收。 第二十五条 单位处理和应用电子会计凭证,应当保证电子会计凭证的接收、生成、传输、存储等各环节安全可靠。 第二十六条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能够准确、完整、有效地读取或者解析电子原始凭证及其元数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生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 第二十七条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文件,并建立纸质会计凭证与其对应电子文件的检索关系。 第二十八条 单位以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文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纸质会计凭证,并建立电子影像文件与其对应纸质会计凭证的检索关系。 第二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推动电子会计凭证接收、生成、传输、存储、归档等各环节全流程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可以在权责明确、确保信息安全的情况下,将一个或者多个会计数据处理环节委托给符合要求的第三方平台进行集约化、批量化处理,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电子会计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电子会计档案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处置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 第三十二条 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会计凭证、电子会计账簿、电子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电子会计资料与纸质会计资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仅以电子形式接收、处理、生成和归档… 第三十三条 单位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单位业财融合和会计职能拓展,增强会计数据支撑单位提升绩效管理、风险管理、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助力单位高质量发展。 第三十四条 鼓励单位运用各类信息技术开展会计数据治理,探索形成可扩展、可聚合、可比对的会计数据要素,丰富数据应用场景,服务价值创造。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向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电子财务会计报告等电子会计资料。 第三十六条 单位接受外部监督检查机构依法依规查询和调阅会计资料时,对符合国家有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