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能够准确、完整、有效地读取或者解析电子原始凭证及其元数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会计核算,生成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

单位会计信息系统应当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具备处理符合标准的电子会计凭证的能力,并生成符合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

对于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单位,鼓励其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注册会计师审计数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