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三章 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七条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七条 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原文件,并建立纸质会计凭证与其对应电子文件的检索关系。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