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单位处理和应用电子会计凭证,应当保证电子会计凭证的接收、生成、传输、存储等各环节安全可靠。

单位应当通过完善会计信息系统功能、建立比对机制等方式,对接收的电子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进行验证,确保其来源合法、真实,对电子原始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被发现,并设置必要的程序防止其重复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