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三章 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会计数据处理和应用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和完善电子会计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和电子会计档案保管、统计、利用、鉴定、处置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电子会计档案在传递及存储过程中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加强电子会计资料归档和电子会计档案管理。 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入账信息结构化数据文件应当与电子会计凭证同步归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