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五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其资金来源限于按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其股本结构、股… 第八条 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并在任职前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 第九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财务公司的设立须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财务公司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如未获书面批复,申请人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由筹建人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十五条 财务公司的开业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财务公司凭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业的财务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变更《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上有关内容后,需按规定到中国人民银行更换许可证。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