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六条 经批准开业的财务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3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