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财务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集团: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申请前一年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总资产不低于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率不低于35%;

集团控股或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在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总营业收入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母公司成立3年以上并具有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