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筹建财务公司,申请人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筹建申请书,其内容应包括拟设财务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注册资本金、股东及其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

设立财务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

集团生产经营状况、现金流量分析、在同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中长期发展规划;

设立财务公司的目的及作用;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集团或集团母公司最近3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企业集团的设立批文;

拟设立财务公司的章程;

成员单位的名册及产权关系证明;

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信证明及出资保证;

筹建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确认上述文件、材料真实可信的证明;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用中文书写。申请人如为外资或中外合资的企业集团,须同时附英文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