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七条 财务公司的资本金应主要从成员单位(包括中外合资的成员单位)中募集,成员单位以外的股份不得高于40%。其资金来源限于按国家规定可用于投资的自有资金,其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