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三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十三条 财务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逾期不申请开业或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由筹建人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以财务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