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财务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筹建工作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东资金到位的验资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货币资金入账证明;
财务公司章程;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的证明材料;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营业场所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