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九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及变更 第九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人员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由外资企业集团设立的财务公司,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须有1名中国公民。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