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七章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第一节 定性和定量信息 第六十一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各类金融工具风险相关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便财务报表使用者评估报告期末金融工具产生的风险的性质和程度,更好地评价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敞口。相关风险包括信… 第六十二条 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披露下列定性信息: 第六十三条 对金融工具产生的各类风险,企业应当按类别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第二节 信用风险披露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第六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类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已逾期或已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下列信息: 第六十六条 企业本期通过取得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所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披露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期限进行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 第六十八条 企业在披露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按照第六十七条所披露的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六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此类汇总定量信息中的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供有助于评价该风险程… 第四节 市场风险披露 第七十一条 金融工具的市场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或未来现金流量因市场价格变动而发生波动的风险,包括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和其他价格风险。 第七十二条 在对市场风险进行敏感性分析时,应当以整个企业为基础,披露下列信息: 第七十三条 企业采用风险价值法或类似方法进行敏感性分析能够反映金融风险变量之间(如利率和汇率之间等)的关联性,且企业已采用该种方法管理金融风险的,可不按照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 第七十四条 按照第七十二条或第七十三条对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市场风险的(例如,期末的风险敞口不能反映当期的风险状况),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第六十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