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四条 企业应当披露与每类金融工具信用风险有关的下列信息:
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能代表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无需提供此项披露。
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及其对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财务影响。
未逾期且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是账面余额减去减值损失的金额(已减去根据本准则规定已抵销的金额)。
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情况下,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能代表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无需提供此项披露。
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的信息及其对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财务影响。
未逾期且未减值的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信息。
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最大信用风险敞口,通常是账面余额减去减值损失的金额(已减去根据本准则规定已抵销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