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企业在披露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按照第六十七条所披露的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个月以内(含本数,下同);

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一年至五年以内;

五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