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第三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三节 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披露 第六十七条 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期限进行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 第六十八条 企业在披露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按照第六十七条所披露的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六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 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此类汇总定量信息中的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供有助于评价该风险程…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