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企业应当披露流动性风险敞口汇总定量信息的确定方法。此类汇总定量信息中的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说明相关事实,并提供有助于评价该风险程度的额外定量信息:

该现金的流出可能显著早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时间。

该现金的流出可能与汇总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额存在重大差异。

如果以上信息已包括在本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到期期限分析中,则无需披露上述额外定量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