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第六十条
第六十条 在第五十九条(二)、(三)所述的情况下,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
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
企业是否有意图及如何处置这些金融工具。
已终止确认金融工具的事实,以及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
对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账面价值,以及因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而未披露其公允价值的事实和说明。
金融工具的相关市场信息。
企业是否有意图及如何处置这些金融工具。
已终止确认金融工具的事实,以及终止确认时的账面价值和形成的利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