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在使用前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七)项以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除分别按照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材料以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材料: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除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10日。… 第二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可以对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保险公司。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撤回审批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及时终止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的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对申报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对于未获批准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可以在修改后重新报送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不得迟于使用后10日。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