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对申报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撤回审批。

保险公司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审批期限自中国保监会收到修改后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