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的,除提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财务管理办法;

业务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

产品说明书。

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收入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应当提交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内容的销售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提交的上述材料与本公司已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同类险种对应材料完全一致的,可以免于提交该材料,但应当在材料清单表中予以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