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审批与备案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报送下列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除符合第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具有现金价值的,列明现金价值计算方法; 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列明减额交清保额的计算方法; 具有利益演示的,列明利益演示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