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公司报送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保险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该申请,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加盖受理专用印章的书面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