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的,提交的精算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
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还应当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法定准备金计算方法;
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
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数据来源和定价基础;
定价方法和定价假设,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还应当包括利润测试参数、利润测试结果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
法定准备金计算方法;
主要风险及相应管理意见;
总精算师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