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一次告知保险公司在10日内补正全部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齐全或者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将备案材料存档,并向保险公司出具备案回执;

发现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责令保险公司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