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六章 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被引用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