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第二项第1目中的“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修改为“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 二、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 三、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修改为“港口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等固定设施”。 四、 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书面申请”修改为“申请”,“30个工作日内”修改为“20个工作日内”,“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五、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六、 删去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将第二款中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七、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材料。” 八、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港口接收设施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的衔接,不得拒绝接收船舶送交的垃… 九、 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将其中的“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修改为“码头、客运站、堆场、仓库、储罐、岸电和污水预处理设施”。 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 十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码头竣工验收确定的泊位性质和功能接靠船舶,不得超过码头靠泊等级接靠船舶,但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规定接靠满足相关条件的减… 十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港口作业委托人应当向港口经营人如实提供其身份信息以及货物和集装箱信息,不得在委托作业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和禁止运输的物品,不得匿… 十四、 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消防、救生以及反恐防范设施设备,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安全… 十五、 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处置、关系国计民生紧急运输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及人员的港口作业”;将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 十六、 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删去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并保障组织实施”修改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配备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修订相关预案等组织保障措施… 十七、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在“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后增加“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开”。 十八、 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十九、 删去第三十条。 二十、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二十一、 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二款中的“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 二十二、 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将其中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