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中的“为委托人提供”修改为“从事”。
二、
将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内容为:“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五、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
六、
删除第四十七条。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6年4月19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