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三条第(一)项第3目修改为“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并删除第6目、第7目。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中的“负责”修改为“主管”。
三、
将第七条中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修改为“港口拖轮经营”;将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
四、
将第九条修改为:“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五、
将第十条第(二)项第2目修改为:“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在第(四)项“有…
六、
删除第十条第(二)项第3目。
七、
删除第十一条的“从事港口装卸和仓储业务的经营人不得兼营理货业务。”
八、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五)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第(六)项修改为:“(六)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九、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内容为:“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
十、
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
十一、
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修改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十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内容为:“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
十四、
将第四十七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修改为“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十五、
增加附件:
附件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