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8年)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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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最低配额表(人)

拖轮艘数

1-10艘

11-20艘

21-30艘

31-50艘

51艘及以上

沿海拖轮

1

2

3

4

每增加20艘按1人计,不足20艘按20艘计

内河拖轮

1

2

每增加50艘按1人计,不足50艘按50艘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