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交通运输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港口理货业务的,应当提供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三、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申请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
四、
将第十四条中的“交通运输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五、
将第十五条删除。
六、
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港口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12月23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