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一、
一、 将第八条修改为:“从事港口理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
申请人是依法在国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港口理货经营地域为申请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域;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理货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营设施,有业务章程、理货规程和管理制度;
具有符合相关通用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具备与港口理货业务相适应的,能与港航电子数据交换中心和电子口岸顺利进行数据传输的理货信息系统和技术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