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七、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七、 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引用法条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14) 目录